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东北财经大学信息,提升服务水平,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指东北财经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从其规定。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 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依法依规。把信息公开作为促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按照教育部推进教育公开的总体部署安排,编制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设置专门的信息公开平台,指定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前由指定责任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任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校内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自身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便民实用。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以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为目标,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官网信息公开专栏、微博、微信、网上办事大厅移动端等平台,扩大信息传播,丰富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简化办理环节,提升用户体验。积极运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信息化、集中化、规范化水平。
稳步推进。以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为底线,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统一公布各项内容。加强校内二级单位统筹联动,压实主体责任,探索完善二级单位主动公开目录制度,强化信息发布和平台建设,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和检索、下载功能,持续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做好动态更新,持续加大招生、财务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公开实效。
第四条 相关概念解释。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东北财经大学信息由以下七种基本要素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责任部门、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此外,规章制度类信息还应包含发文字号。信息索引为一组15位字符的编码,由信息公开单位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内容分类编码、公开方式码共计15位字符组成,具体编排规则见《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公开方式、信息公开分类、信息编排体系、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等内容。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情况、不予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我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校长领导、分级负责、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东北财经大学信息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培训,推进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有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
(二)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络,开展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责任,确定主动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组织承办涉及本单位的依申请公开申请;
(四)协助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一流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调解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七条所确定的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及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要求,编制并动态管理《目录》。学校有关单位应按照《目录》所列要求,逐一对照事项名称,制定完善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公开时间及公开期限、公开范围及公开渠道、公开格式,形成本单位的主动公开信息清单目录。
第九条 对《目录》中的包含内容,在制作时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关于“东北财经大学信息”标准的规定填报,同步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公开内容不得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采用分级授权的方式,各《目录》中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本机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一)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通过后公开;
(二)临时性工作、热点问题、重点事项等其他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学校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通过后公开,学校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报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三)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由学校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通过后,应在“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网址为https://www.dufe.edu.cn/xinxgk/。专栏包括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主动公开清单目录、学校信息公开年报等五个栏目组成。版面设计及日常运维由学校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文本、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专栏”是我校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是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信息的权威渠道。各有关单位要牢牢把握“专栏姓专”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展现学校信息公开平台的独特价值。专栏功能设置注重衔接,坚持数据同源,本校网站其他栏目数据及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本专栏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学校还可通过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途径与专栏建立链接拓宽公开渠道。
第十三条 时限要求。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通过东北财经大学一站式网上办事大厅开设的“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服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我校暂不受理通过邮寄信函、传真电话方式、电子邮箱、当面提交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提出。一次申请只能申请一项信息。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内容描述、信息用途、形式要求等。
第十六条 申请处理。学校办公室信息科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具体的登记、审查、办理、答复、归档等处理流程规定详见《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七条 收费。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暂不收取任何费用,且不通过其他个人、组织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学校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信息公开咨询电话,受理信息公开事宜咨询,涉及投诉和其他业务类事项此电话接听人员无权受理、不作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在学校网站开设的信息公开意见箱,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息公开意见电子邮箱:xinxike@dufe.edu.cn。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学年为单位编制,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编制并公开。学校各有关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按照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等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信息公开机构未依法履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原《东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东北财大委发〔2012〕32号)同时废止。